水利工程变更管理
发布日期:2025-03-31浏览量:0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条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 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